• 索引号: 00000000/2021-74504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1—00002
  • 文 号: 常政通〔2021〕3号​
  • 公布时间: 2021-07-07
  • 来 源: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07-02 10:46:20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告

来源: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登记号:CNDR—2021—00002

常政通〔2021〕3号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无照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成品油零售经营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严禁擅自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二、严格规范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输配送等市场秩序

(一)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输等经营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

(二)机动车加油,应当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加油站(点)通过加油机加注。

(三)严禁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证照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成品油配送业务。成品油使用单位确需配送成品油的,应由证照齐全的成品油经营者配送。

三、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税控技防措施

税务部门应牵头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全覆盖,督促成品油经营者按要求使用税控装置,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真实、准确。

四、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属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成品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成品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属非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成品油(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等)零售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运输成品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对成品油纳税人偷、逃税的;违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类自建的成品油储油设施、设备条件不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未通过相关验收的,由具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取缔。

(六)成品油经营者或购买者,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提升信用监督效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商务和粮食、应急、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点打击非法加油站(船)、非法储油点、流动加油车(船)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采取公开曝光、部门通报等方式,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成品油市场整治的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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