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2-18540
  • 统一登记号: 登记号:CNDR—2022—00004
  • 文 号: 常政通〔2022〕4号
  • 公布时间: 2022-09-09
  • 来 源: 常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时效期: 2027-09-09 16:24:04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常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9-15

登记号:CNDR—2022—00004

常政通〔2022〕4号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35号)《中共常宁市委办公室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常办发电〔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集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经营性自建房整治为重点的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重点聚焦学校和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等“五类”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三种情形”,即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的出租经营、违规改扩建(含私装电梯)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自查,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是否擅自改变梁、柱、承重墙等建筑结构和布局,是否存在违法改扩建,是否存在房屋地基沉陷、滑移及建筑结构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等情形。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结构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予以结构安全鉴定,排查中认定为无可修复的隐患房屋原则上不再鉴定,应自行及时拆除。

四、凡鉴定为C、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由辖区乡镇(街道)采取管理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下发、张贴相关法律文书。并实行分类挂牌管理(C级危房悬挂黄牌管理、D级危房悬挂红牌管理),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在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内停业、搬离,未在规定时限内停业、搬离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在整改验收合格前必须做到店停业、人撤离、布置警示标志,市民不得在隐患房屋周边停留,C级危房经整改验收合格、销号摘牌后方可解除管控措施。

五、整治措施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以采取加固修缮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依照专业技术单位鉴定意见,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加固维修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改作业,经专业技术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立即停止使用,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原则上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六、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七、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将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较大事故的,以及拒不配合和干扰阻碍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严厉依法打击。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

八、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用作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保证经营公共安全。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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