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 |||||||||||
单位(盖章):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 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立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20】11号),在成品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阶段,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湘商运〔2014〕4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批准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运〔202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以及相关规划、审批、年检、监管等业务。 | 地方性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部门、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需提交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不动产中心或其他产权持有方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单位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需要提交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湘粮储〔2011〕33号),第八条 | 地方性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粮食主管部门 | 不动产中心或其他产权持有方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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