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常政通〔202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常宁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常宁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常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到行政复议机构(常宁市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常宁市司法局,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181号,电话:0734—7221422。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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