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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财政局 |
CNDR-2020-02002
常发改〔2020〕272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等五厅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湖南省发改委等五厅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及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我市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由0.8元/立方米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2、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费按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征收对象为城区、乡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乡镇已建成或在年内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计征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1、污水处理费由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有关机构代征。征收部门应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收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2、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时足额缴入常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不超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
五、对城区、乡镇低收入群体实行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从2020年12月30日执行,原常价字〔2010〕05号文件自动废止。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6日
抄送: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常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市水利局,水口山控股集团,相关乡镇。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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