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常宁市财政局

常宁市教育局

 

常发改〔2022〕11号

 


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各公办幼儿园及附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和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衡发改价费〔2017〕1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按照常宁市教育局评定的公办幼儿园等级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含书籍课本费):

    1、衡阳市级示范园:常宁市幼儿园2600元/生·期,常宁市第二幼儿园2600元/生·期,常宁市水口山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2300元/生·期;常宁市水口山镇中心幼儿园2300元/生·期。

2、常宁市级示范园:1450元/生·期;

3、常宁市一级园:1300元/生·期;

    4、常宁市二级园:1200元/生·期;

5、常宁市三级园:1050元/生·期。

二、幼儿伙食费最高指导价:早餐80元/月,中餐140元/月(含一餐一点)。幼儿伙食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搭餐,并坚持“保本不赢利”的原则,设立伙食专账,公布周食谱,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三、各公办幼儿园等级如有变动,其收费标准需报常宁市发改局、教育局重新审定后执行。幼儿伙食费因物价普遍大幅上涨确需上调收费标准的,应报常宁市发改局备案核准。除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公办幼儿园接此通知后,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财政局       常宁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4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减负办、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印发

常发改[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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