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1号

登记号:CNDR—2018—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常宁市关于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园区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园区企业和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百姓富裕、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新常宁,将常宁打造成一方投资热土,创新创业的乐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化园区企业经济发展环境,是指各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能,践行政务服务承诺,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创造开明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周边和谐的发展环境。

  本规定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市、乡两级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地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司法部门、群众团体、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园区企业是指: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水口山循环经济工业园的企业。

  第三条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及上述各单位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四条 简化办事流程。各部门为园区企业要切实优化服务,依法依规简化办事流程。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所有办事项目必须在中心窗口“一站式”办理,因场地原因无法进驻政服中心的部门也必须在本部门指定的办事大厅或股室“一站式”办理。严格落实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服务制,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实行全程代办的项目,由市政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窗口人员,实行集中联合办理,限期办结,园区安排专人全程服务。市监察委、优化办加强检查督办。

  第五条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衡阳市的最新有关要求,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办事流程逐项清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办事企业到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首先咨询的办事员承担首问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和所需资料,并服务到事项办结。各部门要将每个流程所需资料、责任人员、办结时间在政务中心公示栏内公示,企业提交齐办证资料后,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限时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做好记录说明。

  市政务中心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将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集中公示,并报市优化办。

 

第三章 规范涉企检查

 

  第六条 实行涉企检查计划报备制。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报送市优化办和园区管委会。

  相关单位应严守检查纪律,按计划、按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尽量减少特殊检查,如非工作时间的检查、暗查等;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检查结果通报制。凡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单位都要形成检查意见,并将检查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同时报送给园区管委会,检查意见中凡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经检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方可下发。

 

第四章 规范涉企收费、处罚和奖励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中央、省、衡阳市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要求,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时取消《通知》所列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

  第九条 各部门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可按定价或指导价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部门不得借助行政权利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十条 实行“一票制”收费。 对在建的园区企业,由市政务中心、园区管委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报建项目收费审批表,把各职能部门各项收费整合到一起,统一标准,由市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开具一张票据,各部门不再向园区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对园区已投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费用收取,实行“收费打捆”制,各部门单位年初核定各园区企业当年的缴费额度,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打捆代收,各相关单位不再进入企业收费。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衡政办发〔2017〕23号)。完善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重大处罚决定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千亿级园区”的工作要求,应全面落实《关于扶持奖励入园民营工业企业的实施办法》,帮助和支持一批优质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做出特色。

  上级政府及部门有关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园区企业均应依规享受,相关单位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优化企业周边环境

 

  第十三条 实行园区企业周边环境属地管理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园区企业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驻乡镇的二级机构为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企业的周边矛盾,严厉打击强揽工程、恶意阻工、强买强卖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对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动态监测。在园区企业中评定一批测评点,聘请一批监督员,对园区企业发展环境进行日常监测,及时收集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涉企收费、整治周边环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责处理:

  1、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2、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  

  3、利用职权,借提供政务服务、检查执法之机搞摊派、拉赞助、打广告、索要钱物、报销费用、搭车推销、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的;          

  4、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的;

  5、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的;

  6、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的;

  7、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的;

  8、对园区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不到位,存在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9、对在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效能监察公开测评中,在全市分类排名最后三名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按年度公开测评方案执行);

  10、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不接受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的;

  11、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委、监察委、优化办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工作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园区外规模工业企业、凡属市政府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省、衡阳市在常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1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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