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25〕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巩固我市"136"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致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造"三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四个进一步"(进一步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打造更加规范的法治保障环境、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的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教育先行原则、高效便捷原则),切实做到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方式健全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创新引领,常态化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1.不予处罚清单的制定。持续巩固常宁市交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模式工作成果,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并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各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央、省制定出台的不予处罚清单,稳妥有序推进清单实施。
2.不予处罚清单的公示与实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接市数据局,将不予处罚清单及时公示。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二)转变工作方式,多样化打造刚柔相济的执法风格
3.强化事前行政指导。各执法部门应结合群众投诉举报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情况,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采用行政建议或行政提示等指导方式,口头或书面向市场主体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引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对存在问题隐患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负责人),执法部门可以进行约谈,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行政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4.优化事中柔性监管。各执法部门应聚焦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多头管""三不管"等问题较为突出领域,纵深推进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拓展应用场景,规范工作流程,除安全生产、消防领域外,在食品、药品、餐饮领域先行先试,实现"综合查一次"实施率达到20%以上。围绕本市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梳理集成多部门多领域监管事项,推动实施执法监管"一件事一次查",遏制行业性违法现象和舆情风险。鼓励推行触发式监管工作模式,对重点监管事项坚持"刚性查",牢牢守住产品质量和安全底线;对可通过网络监控等手段发现违法行为的非重点监管事项变"主动查"为"触发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干扰。
5.细化事后人性举措。各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就执法监管行为合法性规范性情况,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依据国务院有关公共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规范开展不良信息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不同性质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处理。鼓励在公安、交通领域实施"公益抵罚"等创新模式,允许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折抵罚款。
(三)严格实施程序,规范化塑造文明执法语言和礼仪
6.柔性执法的启动。各执法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实施柔性执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柔性执法。
7.柔性执法的实施。各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制作相应柔性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也可采用口头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等简易形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实施柔性执法应当注重执法礼仪,执法人员必须规范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在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执勤执法时,应当用语规范、表述清楚、态度谦和,做到举止礼貌、接待热情,解释问题有理有据、通俗易懂。
8.柔性执法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实施柔性执法:(1)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2)根据案件需要,适用一般程序的。(3)实施柔性执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失效,或者继续实施柔性执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4)其他需要终止柔性执法的情形。
9.柔性执法的记录。在柔性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柔性执法实施完毕或者终止后,应当及时做好收集整理、案卷归档工作,柔性执法案卷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相关文书、音视频(含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有关证据等材料。
(四)完善制度机制,精细化制定柔性执法配套举措
10.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柔性执法相适应的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针对本单位推行柔性执法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范本,并通过业务培训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11.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结合省级部门出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好分级管理,依照过罚相当原则,梳理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具体标准、适用条件,同时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规范执行。
12.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白名单"管理措施。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服务管理"白名单"并动态优化调整,不断拓展涵盖行业领域范围,对名单内企业实行"一年最多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触发式监管"等包容监管措施,确保监管与服务、保安全与促发展有机结合,营造更宽松有序的市场监管环境。
13.推行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14.深化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严厉执法措施,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
15.进一步规范公务入企行为。继续强化对公务入企审批、入企扫码登记制度的实施;市司法局牵头探索"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根据监管行业类别梳理可合并执法检查事项,出台"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纠正涉企"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重大举措,是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有益探索,更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精心实施,精准发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股室专门抓的格局,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工作督导。按照市委"136"工作机制,结合《常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重点任务》,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柔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范畴。通过年度考核和专项督察相结合方式,由市两办、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具体实施,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导,对柔性执法落实不力的,要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督促解决。各执法部门要把开展柔性执法与机关作风建设、日常监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结合起来,务求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及时总结亮点经验,挖掘优秀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导向,打造柔性执法"常宁样板"。要融合法治宣传工作,结合"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柔性执法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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