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常宁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常宁市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常宁市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2 |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
3 | 常宁市教育局 |
4 | 常宁市公安局 |
5 | 常宁市民政局 |
6 | 常宁市司法局 |
7 | 常宁市财政局 |
8 |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10 |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12 | 常宁市水利局 |
13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
14 | 常宁市商务局 |
15 |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6 |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
17 |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
18 | 常宁市林业局 |
19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常宁市统计局 |
21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2 |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
23 | 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24 | 中共常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25 | 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 |
26 | 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 |
27 | 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
28 | 常宁市曲潭街道办事处 |
29 | 常宁市水口山镇人民政府 |
30 | 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 |
31 | 常宁市洋泉镇人民政府 |
32 | 常宁市兰江乡人民政府 |
33 | 常宁市三角塘镇人民政府 |
34 | 常宁市柏坊镇人民政府 |
35 | 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 |
36 | 常宁市烟洲镇人民政府 |
37 | 常宁市荫田镇人民政府 |
38 | 常宁市西岭镇人民政府 |
39 | 常宁市罗桥镇人民政府 |
40 | 常宁市庙前镇人民政府 |
41 | 常宁市板桥镇人民政府 |
42 | 常宁市胜桥镇人民政府 |
43 | 常宁市塔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
44 | 常宁市官岭镇人民政府 |
45 | 常宁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
46 | 常宁市大堡乡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常宁市公安局水口山分局 |
3 | 常宁市公安局宜阳派出所、泉峰派出所、培元派出所、曲潭街道派出所、洋泉派出所、兰江派出所、三角塘派出所、柏坊派出所、蓬塘派出所、烟洲派出所、荫田派出所、西岭派出所、白沙派出所、罗桥派出所、庙前派出所、板桥派出所、胜桥派出所、塔山派出所、官岭派出所、新河派出所、大堡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市分局及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常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常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与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常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挂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2.各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市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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