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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
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选址要求
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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