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一、审批程序

1.向本集体(村民小组、村)提出用地申请,村、组同意签字后,书面报送国土资源所(组里意见需经村民会议研究同意,村委会意见需经会议研究同意)。

2.提交身份证明。

3.国土资源所核实情况,提出现场勘查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5.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审批手续。

6.公告批准结果。

7.交纳税费。

8.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

9.国土资源所实地定桩放线。

10.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复查验收。

11.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有关要求

1.一户一宅。

2.占用面积不超标(占用耕地不超过≤130,荒山≤180,空隙地≤210)。

3.出卖、出租、抵押和赠予房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不是本村村民使用本村土地的,按城镇国有土地标准审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业建设。

 

 

 

 

办公地址:常宁市罗桥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186734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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