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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特发出以下公告:
一、林区内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
二、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防火义务。
三、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一律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现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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