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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儿童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2、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及公安部门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办理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查验
1、岗位审查责任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初步调查,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发现办理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确定
1、岗位责任人:常宁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予以办理意见,作出行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事项承办人制作行政文件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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