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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元街道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 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 检查 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 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 况的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否 | 一般 检查 | ||
2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否 | 重点 检查 | ||
3 | 对突发事 件应对的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办法》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 处置突发事 件的需要, 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设备不符合突发 事件应对需要的, 当地人民政府、 相关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制定改造方 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 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 消除突发事件隐 患, 及时、 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并及时依法 公开相关信息。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2、突发事件隐患排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否 | 一般 检查 | ||
4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对企业防汛抗洪情况的检查; 2.对蓄滞洪区企业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的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否 | 一般 检查 | ||
5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2.《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辖区内各类企业。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森林火灾隐患排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否 | 重点 检查 | ||
6 | 对日常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6.《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排查; 2、环境污染日常巡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和生态机构 | 否 | 重点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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