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泉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依法拆除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闫某一违法建筑

7月27日,常宁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泉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依法拆除泉峰街道办事处曲市村闫某一违法建筑。据了解,闫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擅自侵占国有土地,建成房屋主体一层,占地面积1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阳永军到场指导。(李青洪  尹一珺)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