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

一、建房申请人持建房申请表、建房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涉及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需同时提供同意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和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承诺书。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联审联批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一到场)。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1、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资料员负责审核资料、资格、程序等;

2、乡自然资源所资料员负责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农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须报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和施工方案,指导选择农村建筑工匠等。

3、涉及工程、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燃气等相关内容的,由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乡供电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审查有关内容。

四、乡人民政府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二到场)。

五、乡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批工作组对村民建房进行监管。

六、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和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三到场)。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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