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它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人员

3、临时救助受理

临时救助有两种受理方式:(1)依申请受理。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4、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申请事由的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

(1)一般程序: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不用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后存档备查。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原则上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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