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 年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以深入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切实兜住 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依据《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 法》《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 帮扶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二、时间安排

2 0 2 5  3  2 0 日  2 0 2 5  6  3 0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至3月25日)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3月26日至6月1日)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6月2日至6月20日)


 

 

 

第四阶段:汇总上报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 组织

1.民政局负责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 年审,并形成工作台账。

2.年审工作中,乡镇(街道)应100%入户核实对象家庭成 员、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情况。

3. 民政局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年审资料进行审核,入户 抽查率不得低于20%;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国有企业职工、村(社区)干部等备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对 乡镇上报资料有疑问、群众有举报的对象100%入户核查。

(二)全面排查

1.全面排查低收入家庭认定、“单人户”保、整户保、刚性 支出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2.核查重病、重残、退捕渔民、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 农民工等特殊标识是否标识准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是否合  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是否签订、照料护理是否到  位。

3.重点关注死亡、婚嫁、生育、子女就学就业、服刑、领取 养老金、长期不在救助申请受理地等特殊情况,结合年审工作对 未纳入救助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人口、重病、重残等困难 人群,全面开展入户走访、信息核查、数据比对等,确保应保尽


 

 

保、应退尽退。

4.做好分散供养人员排查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协 助办理集中供养手续。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对不 符合政策规定纳入救助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精准核算

1.年审工作要结合每年救助标准调整工作,与调标补发同步 开展,真正落实精准认定对象、精准发放救助金。

2.认真核实救助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详细了解家庭成员 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子女就学、经济收入及刚性支出等情况, 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3.科学合理组织家庭收支核算,并把核算结果作为对象认定 和差额发放资金的主要依据,不得不经调查核实,随意调整变更 对象家庭收入,导致出现救助标准调整后救助金额无变化或分类 普调救助金的情况。

(四)全面核对

民政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在年审工作前更新完善 核对平台中各部门共享信息,尤其是户籍、不动产、车辆、市场 主体、社保缴纳及领取等信息,确保年审对象100%进行经济状 况信息核对。

(五)及时公示

各乡镇(街道)要将日常动态管理和年审调整的救助(认定) 状态、人员、救助金额等变化情况,及时在对象所在村(社区)


 

 

 

(居)务公开栏公布。涉及救助对象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 详细住址等隐私信息及未成年人信息不予对外公开公示。

(六)完善档案

1.年审形成的复审、调整和停止等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及时 整理归入“一户一档”案卷。

2.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年审调整情况录入省社会救助信息 管理系统。

3.全面开展社会救助档案自查整改工作,规范填写低收入人 口年审复核及动态管理审批表。对于历史档案资料遗失、短缺等 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重新补充完善,坚决杜绝“新 官不理旧账”,确保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陈晖华局长任组长,谢洁银副 局长、汤明兴主任为副组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股室人员 和核对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分组 (见附件),抓好工作落实。乡镇(街道)要将年审工作摆在重 要位置,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动员各 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 ”的原则,确保年审工作做到100%入户。

(二)强化政策宣传。 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号等媒体 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和办事指南,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受理窗 口公示办事流程、发放宣传单,在村(居)务公开栏、电子屏等


 

 

公示救助政策、办事流程和收件材料等,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 政策、办事流程、受理材料,进一步提升救助服务效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既不放宽政策 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 员享受救助,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工作重 视不够、核查不到位、核算不精准、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 职漏报对象信息等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 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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