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名称:《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在修订完善《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资〔2021〕21号)的基础上,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林业局出台了《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湘林长〔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3-25004,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全省森林草原资源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整合组建统一规范的护林员队伍,2021年湖南省林业局印发了《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资〔2021〕21号)(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3)(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后,较好地解决了林草资源管护范围上“交叉重叠与空白盲区并存”的矛盾,建立了全域覆盖的林草资源管护体系,既理清了护林员权责内容,又维护了其安全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护林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队伍建设,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的能力”,对在林业治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仅2年,已于2023年11月9日过期,为此,总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运行2年来的情况,结合新形势下护林员管理的新要求、新情况、新变化,正式制定出台了《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了护林员名称表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办站字〔2022〕137号)明确:“各地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护林员、草管员、湿地管护员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人员,统称为生态护林员”,因此,将现有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野生动植物管护等各类护林员统称为“生态护林员”。

二是明确了职能管理部门。《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21〕20号)要求:“市、县、乡三级参照省级设立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全省省、市、县、乡均设立了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而林草“一长四员”(网格林长+林业科技员+护林员+监管员+执法人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又是我省林长制工作体系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此,为理顺管理关系,《办法》第十一条将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为“各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

三是强调了信息化管理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不断深入推进“数字信息化”,力求为基层减负的同时高效率推动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此,本《办法》明确将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和签订劳务协议一年及以上的其他生态护林员分门别类、全口径纳入湖南省林长制管理系统和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强化信息联动与数据共享,为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管理提供全面真实、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数据支撑。

四是提出了护林巡护要求。林长制实施以来,我省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等虽有明显下降,但防火、防虫、防破坏依旧是林草生态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底线工作,需要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为此,根据我省林业重点工作需要,本《办法》对生态护林员的巡护重点、巡护频次等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应根据管护网格面积、人为活动、季节等因素,合理制定巡护路线,科学设置巡护点。这既能提升生态护林员的巡护质量,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管护异常情况和森林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三、《办法》的创新与完善

一是明确对生态护林员实行统筹管理。我省自2021年全面推行林长制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位推动林长制工作,省、市、县、乡均建立了完备的林长制工作机构。明确由各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既能强化部门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又能充分发挥好生态护林员的林草源头管护作用。

二是明确了生态护林员绩效管理标准。实行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管理,设置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作为绩效奖励,奖优惩劣,既能激发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有利于提升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效能。因此,基于基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际和绩效管理成效,本《办法》明确将计发绩效的上限为“不得高于劳务报酬的30%”,绩效补助具体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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