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测绘、检验、检测、认证、鉴证、评估(价)、审计、代理(不含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适用本办法。鼓励非国有企业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中介业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或另有规定的,其他均应当进驻涉审网上中介大厅公开比选。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进驻涉审网上中介大厅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服务事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中介机构进驻涉审网上中介大厅公开比选的准入条件,可以在人员、办公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加强对进驻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实行应进则进的原则,不得以准入条件以外的原因拒绝进入。同时,对冷门项目还应加强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确保进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过多的可采取年度公开入围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委托人在服务事项完成后,对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分,并提交评价报告。非常满意的得5★,满意的得3★至4★,基本满意的得1★至2★,不满意的不得★。得★情况(评价报告)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留存,并及时在网上比选大厅中的星级评定中予以公布,方便委托人选择。同时,为激励先进,得★多的服务机构在价格相似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优先选择。

  第十条 对采用年度入围等方式、数量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对数量不是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适时清退机制。即根据业主评判机制及比选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建立清退机制:被委托人认定为不满意的,自下月起自动停止进入网上大厅比选一个月;一年内被二次评定为不满意的,停止进入网上大厅比选三个月;一年内被三次或三次以上评定为不满意的,停止其一年内不得进入网上大厅比选,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不得进入网上大厅比选。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接到委托人递交的不满意评价后应及时将结果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后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委托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做好中介机构的入驻审核和比选工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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