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评估评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重点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等特定区域应开展区域整体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开展。

  第四条 区域整体评价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事项。

  第五条 各园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参照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整体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区域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域整体评价工作由市政府委派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上述区域评价标准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步分专项开展。应根据区域开发建设的需要和时序安排,合理制定区域评价工作的范围、方案和时间计划,因地制宜,有序逐步推进区域整体评价工作。专项评价成果应通过部门审查,并组织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充分研究论证,确保区域评价结果合法、有效。

  第七条 区域整体评价成果按以下方式使用:

  (一)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价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的具体程序按各类区域整体评价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1.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按照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特殊重大工程还需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殊重大工程的类型或标准以市地震局明确为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审批。除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工程和特殊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可共享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成果。但当因人为工程活动导致该区域地质环境条件改变较大或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应委托原评价单位对原评价报告进行修订,出具补充评价报告。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审批。区域整体评价后,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园区主管部门提前按相关程序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园区单体建设项目无需单独进行审批程序;园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完全位于园区范围”的承诺,该承诺作为建设项目已完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证明材料。

  4.水土保持评价审批。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结合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园区内建设项目还需向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化工医药行业工程建设项目,除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毒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安全评价报告的共性内容可直接引用区域安全评价结论,安全条件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两重点一重大”、毒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类型或标准以市应急局明确为准。

  6.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已经实施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内企业项目,符合区域准入条件且不在负面清单内的,无需再单独开展环评。企业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承诺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在建设期和投入使用后接受环保部门的事中事后环保监管。

  7.水资源论证。推行取水许可承诺审批制度;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编制论证报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制质量。水资源论证单位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告其行为。

  8.取水许可。细化区域涉水项目和取水申请限批条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了取水许可动态管理,第三方评估重点是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用水工艺、退(排)水情况以及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进行合理性评估。

  9.洪水影响评价。开发区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将其纳入评估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加快推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11.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区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由开发区统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不再进行单个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价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直接使用区域整体节能评价报告的成果,但按相关规定应报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仍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价报告。

  第八条 上述区域整体评价成果应在审查通过后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动态实时更新。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记录企业履约情况,对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或审查事项,审批或组织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或审查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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