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个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釆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环节)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按照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公路交通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制定相关并联审批制度。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四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工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

  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局,规划部门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人防部门、地震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供电、水务、燃气、通信等为配合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三)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部门、消防部门为配合单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部门、人防部门、消防部门为配合单位。

  其他并联审批环节: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应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建管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立即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通过建管系统反馈给申请人。

  (二)窗口受理。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将受理意见打印给申请人。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的,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有上下级管辖关系的,由对应的审批部门负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层级的审批部门;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无上下级管辖关系,由综合窗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流转给相应层级的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相应层级的综合窗口转给相应审批部门。

  (三)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建管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四)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推送至建管系统及我市电子证照库,纸质证照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政务中心协调解决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 政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申报材料、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二)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建管系统功能。

  (三)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政务中心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办:出具督办意见书;在中心例会进行通报;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中心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 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 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 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 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 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建管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 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十) 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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