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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包括坡度大于15度的斜坡及坡脚地带、常年有水的河岸溪岸海岸、已开发利用的矿区等。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或部分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
第四条 从事区域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中规定的甲级资质。
第五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必要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与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第六条 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书面报告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区域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一般聘请5~7名专家。
第七条 区域评估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报送片区管理机构,再由片区管理机构组织联审,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后正式提交片区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策划生成阶段规划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在项目业务协同平台上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认具体策划生成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片区管理机构确认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项目策划生成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时应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地灾评估报告。
第九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区域评估成果的利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抽查内容包括:承担区域评估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利用区域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等。
第十二条 检查抽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违法违规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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