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衡阳市十五届人大九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对衡阳市十五届人大九次会议

第204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常政建复〔2021〕3号(A类)

谭舒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常宁市参与近尾洲电站税收分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金税三期系统核查,近尾洲电站注册登记名称为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站,注册所在地为衡南县,经营所在地为衡南县近尾洲镇(水电站左岸)。

由于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站在常宁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且其注册登记地、经营主要场所均在衡南县近尾洲镇(水电站左岸),因此其在衡南县税务局申报纳税。

根据前期核查和调研,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建议:

一、由常宁市人民政府同衡南县人民政府、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协商在常宁市设立分支机构,约定税收分成体制及比例,由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站及其在常宁的分支机构分别在衡南县、常宁市申报纳税。

二、2016年7月18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核准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站扩机工程项目的批复》(衡发改审〔2016〕204号),批准在近尾洲水电站右岸(常宁市)扩机1台21兆瓦的发电机组。同时借此契机协商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站在常宁市设立分支机构,约定税收分成体制及比例。

感谢你对我市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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