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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2-01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我市为:第一职业中专(包括正雄、星河、希望电脑学校)、第二职业中专。
第二条 国家助学资助对象是分别在省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纳入国家资助学金资范围。两年制、一年制的学生从顶岗实习开始不纳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  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  非学历教育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成人中专带薪学习的学生不予以认定。
          3、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  学生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  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理学生汇总表》及本学期注册表报至教育局职教股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6、  各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储蓄或存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采取集中支付方式,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输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各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各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十条 每学期财政和教育将联合组织力量对相关学校进行专项督查,对未按程序操作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市,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常宁市教育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