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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寄宿制生活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01来源:常宁市教育局

   为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加强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 [2007]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资助范围、资助对象、资助标准:

第一条 受助学生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餐的寄宿生。

第二条 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天补助3元,即小学生每年每生补助500元,初中生每年每生补助750元,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在校寄宿生27.86%确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各班按家庭条件由差到较差的顺序排列,经学校调查核实,并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建档。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细致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二、指标分配原则

第五条 根据全市各学校在校寄宿生数和上级分配我市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指标数,结合每学期普教股审核的学生定案数参照各校寄宿生情况、制定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指标分配标准,我市分配标准根据各校寄宿生情况确定:小学五、六年级原则上按在校人数的70%确定寄宿生分配指标(只考虑片完小以上学校),初中原则按在校人数的75%确定寄宿生分配指标。

第六条 对没有寄宿条件但为学生提供早中餐的学校可根据就餐人数的餐数按比例分配指标。

第七条 既没有寄宿条件又不能为学生提供中餐的学校原则上不分配指标。

第八条 在分配指标时考虑向少数民族倾斜,向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寄宿制工作做得好的学校倾斜,并积极扶助寄宿制工作还难以开展的学校,鼓励他们做好寄宿制工作,让真正困难的学生受惠。

三、资金流程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将上级财政部门分配数和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打捆分配到学校。资金由财政局拨到经费管理中心,再直接拨到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资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尽快同班主任结账,并造册由学生签字,在学校的监督下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造册,一式三份,并由班主任、学生本人签字确定补助对象,一份交教育局,一份交财政局,一份留学校,并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下拨后再次张榜公示发放名单、发放时间,发放金额,不允许截留、抵扣、拆分,不允许冒名顶替,更不允许挪作他用,防止弄虚作假,严禁让学生只签字不领钱。资金发放后学校要组织检查并作好记录。

五、处罚及奖励

第十三条 每学期在资金拨付一星期后,市教育局、财政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各个学校的“补助寄宿制生活费”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带补助寄宿制花名册到中心学校抽签确定被检学校,首先要检查学校的工作记录,然后深入班级向受资助学生了解情况,当场填写反馈意见表。

第十四条 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在教育局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此项工作记满分,并作为下一学期奖励增加补助寄宿制生活费指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未按程序操作的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市,同时在教育局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减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常宁市教育局   

OO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