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常环罚字〔2019〕1号
常宁市胜亿塑料回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82MA4LL6J48X
负责人:陈昌军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大桥路(原羽绒厂内)
2018年11月29日,常宁市委巡察组会同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塑料回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塑料回收加工厂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擅自在常宁市水口山镇(原羽绒厂内)动工建设一条废旧塑料破碎加工生产线,2018年10月6日再次安装了1台干式塑料破碎机,同年11月3日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第三十大类废弃资源利用业第86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医疗废物(注射器)、废气油箱、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收集、储存、处置活动;医疗废物(注射器)、废电路板、废气油箱、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储存场地未按要求做到防腐和防渗漏措施。经计量危险废物160公斤。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湖南省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司磅单》及(常环责改字〔2018〕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塑料回收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5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你口头进行了陈述,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有:一是你自己现在身体有病(中风),每个月的医疗费要几千块;二是你家庭经济条件差。考虑到你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经核实,你塑料回收加工厂收购的废电路板、医疗废物(注射器)、废气油箱、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收集存在民房里面,自收购以来没有卖出,没有违法所得。所以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塑料回收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七日之内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恢复原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贰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款壹万元,合计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宁市支行
户名:常宁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2034304820010000013314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