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1〕022号
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687406524Q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
地址:常宁市西岭镇车荷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生产原料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三防措施,原料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1〕009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1〕00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举行了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1〕007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衡环法常听通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1年7月1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以衡环法常罚字〔2021〕013号作出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并于7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21年9月8日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21年9月9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向我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衡府复答字【2021】94号)。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常宁分局主动纠错,依法按程序撤回。2021年9月14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就此案召开了案件审查会,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2021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撤回衡环法常罚字〔2021〕013号的决定》(衡环法常罚撤字[2021] 001号), 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