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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成发采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2来源:综合股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2〕001号

 

常宁市成发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L4Y1UXT

法定代表人:袁冬国

地址:常宁市罗桥镇红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9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年产采及加工1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采石场产品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11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1〕029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1〕02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产品入棚,严禁露天堆放,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