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不罚字〔2022〕001号
常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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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军平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常青路2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行和处罚基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1〕050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3日);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3日);
3、现场照片(2021年11月3日);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1〕050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11月11日)等。
二、环境违法改正情况
2021年12月27日,你单位书面报告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12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经核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办理,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运营期间废水未出现超标情况。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21年12月28日);
2、现场照片(2021年12月28日)。
三、处理结果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2022年1月7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责成你单位加强内部学习教育。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依规合法经营。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