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2〕008号
方军:
身份证号码:330183****12055617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沿江居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新建一条铅砷合金加工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成,该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调查时做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6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2年4月2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6、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2〕012号)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2〕012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1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3、项目建设过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10%+5%)×130万元×5%=2.27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27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