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2〕010号
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55849420768
法定代表人:宁忠云
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小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码头堆放大量尾矿,未落实“三防”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2年4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4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7、2022年4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8、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2〕011号)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2年4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函原件1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配合行政处罚工作的有效性;
10、2022年4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2年4月22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11、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案件调查报告》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12、2022年7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水陆货物运输简易合同、水路货运单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2〕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年7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理由为主观上不是故意露天堆放,上半年雨水特别多,临时堆放上船增加成本,堆放货物数量少且是硫铁矿,受疫情及国内外经济下行影响,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2022年7月25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是硫铁矿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1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裁量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万元=1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