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2〕013号
常宁光聚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L632660
法定代表人:陈定寿
地址:常宁市板桥镇太星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拆换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存放在卫生间,无防腐、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6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配合行政处罚工作的有效性;
7、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2〕013号)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案件调查报告》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2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案件调查报告》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2〕0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8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辩书面申请,理由为:1、常宁光聚农业有限公司是常宁光聚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伙伴,负责铅酸蓄电池运营管理,行政处罚主体为常宁光聚农业有限公司;2、危废间正在整改修缮,没有造成任何环境污染,情节显著轻微,申请免予处罚。
2022年11月10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常宁光聚农业有限公司和你单位属于合作关系,无股权关系,变更违法主体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你单位拆换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存放在卫生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者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区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万÷100万)×100%=1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 ×100万元=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