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福生:
身份证号码:430425****06017512
地址:常宁市天堂山办事处黄江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2年8月在大义山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开垦屋脚地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监察记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2年10月2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分,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6、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2〕021号)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2〕019号)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300÷10000)×100%=3%;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11%;4、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共计为:11%。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11%×(1-3%)]×10000=1367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柒元整(1367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