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常罚字〔2023〕006号
常宁市大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666312019Q
法定代表人:张明胜
地址:常宁市松柏镇南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于2014年停产后,未履行实施矿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2、矿区淋滤水(酸性)未经收集处理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做的《现场监察记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调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5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2年7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7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7、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2〕018号)原件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2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申辩书面申请,理由为:(1)前期已对矿区开展了环境治理工作,完成整形放坡、植被绿化、土壤改良、修建排水沟等内容;(2)在公司股权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冻结、矿山查封的情况下,仍实施了治理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9-1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 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20万元=2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 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33%×100万元=330000元
综合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五万元整(¥350000.00)。
2023年3月14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审议小组会议,经研究:常宁市大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淋滤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未提出异议和提供证据支撑材料;矿区未履行土壤污染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金额已是按照裁量最低标准计算罚款,且证据支撑材料不充分,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五万元整(¥3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相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