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发布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1.本办法适用于常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2.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4.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3.开展风险评估。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申请听证。
6.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9.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10.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或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1.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 励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入户测量、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的,可以按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征地时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居民。
四、《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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