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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首违免罚或轻违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
1 | 市容市貌管理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记录在案,免予处罚。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
2 | 对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晾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轻违不罚 | 1.危害后果轻微; 2.及时纠正。 | |
3 | 对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轻违不罚 | 1.危害后果轻微; 2.及时纠正。 | |
4 | 对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并可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记录在案,免予处罚。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责令其立即驶离。 | |
5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记录在案,免予处罚。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 |
6 | 环境卫生管理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记录在案,免予处罚。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
7 | 噪声污染管理 | 对商业促销、广场舞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房屋门店装修、娱乐场所经营、商业促销、广场舞蹈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轻违不罚 | 1.危害后果轻微; 2.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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