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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是否属于重点企业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3.对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5.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 危险货物: 1.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监管 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监管 3.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5.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监管 6.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7.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管 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9.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监管 10.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监管 11.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监管 12.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监管 放射性物品: 1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1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综合类: 1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16.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17.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18.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 19.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20.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1.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 专项检查 |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2.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3.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 (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客船运输经营者 |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 2.对客船运输经营者船舶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 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运中心 | 否 | 专项检查,按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股(联系电话:0734-7396517,邮箱:jiaotongjufazhigu@126.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7221422,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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