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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湖南省行政许可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现予以公示。
17_1183417.常宁市国鹏农业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林
附表:常宁市国鹏农业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常林罚决字〔2022〕第30号)
电话:13873406158(李) 15074727866(胡)
公示日期:2022年5月24日—2023年5月24日
常宁市林业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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