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保靖县农业局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常农(农药)罚〔2022〕2号

常宁市农信农资经营部(阳志凤)经营劣质农药案

常宁市农信农资经营部

阳志凤

当事人经营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的10%吡虫啉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劣质农药20包;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处以罚款2900元。罚没款合计2948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



1、没收的违法农药产品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3日缴纳罚没款2948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张小兵、刘治生

2

常农(种子)罚〔2022〕16号

常宁市曹荣种子商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常宁市曹荣种子商行

曹荣

当事人销售标称为金色农华®卓两优1126水稻杂交种子,该种子的标签没有标注检疫证明编号,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水稻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当事人经营该批水稻种子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9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8日缴纳罚款  9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5日

张小兵、

刘治生

3

常农(种子)罚〔2022〕17号

常宁市东阳农资批发部经营劣种子案

常宁市东阳农资批发部

蒋阳

常宁市种子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30日对常宁市东阳农资批发部经营的标称由福建禾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谷优6866杂交水稻品种进行了扦样送检,经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2021年8月31日该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该样品的品种纯度不合格。常宁市种子服务中心于2022年5月19日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本机关。当事人销售的谷优6866杂交水稻种子经检测品种纯度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版)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水稻种子属于劣种子,当事人经营该批水稻种子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劣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罚款5850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版)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缴纳罚没款6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5日

张小兵、

刘治生、黄娟

4

常农(肥料)罚〔2022〕19号

常宁市东风农化经营部(李小明)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常宁市东风农化经营部

李小明

2022年5月26日,本机关接到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案件线索:常宁丽沁农资中心服务部销售的总养分≥35.0%金提子®复合肥标签残缺不清。经查,该复合肥料标签没有标明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查明该店所销售的金提子®复合肥系从常宁市东风农化经营部进购。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常宁市东风农化经营部于2022年3月20日从郴州市金土地化肥有限公司进购了4吨总养分≥35.0%的金提子®复合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批次肥料属于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当事人销售该肥料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处以罚款6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24日缴纳罚款6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5日

张小兵、刘治生

5

常农(兽药)罚〔2022〕23号

常宁市力狼兽药经营店经营假兽药案

常宁市力狼兽药经营店

熊翔

当事人经营标称"降氨解毒灵"的产品,根据产品标签内容,说明该产品可用于治疗和预防水产动物疾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该兽药产品标签上没有批准文号,中国兽药网也查询不到该兽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当事人也提供不出该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兽药属于假兽药。当事人经营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兽药。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降氨解毒灵"兽药产品2袋;2.没收违法所得760元;3.处以罚款224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2"之规定。

1、没收的兽药产品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2日缴纳罚没款3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黄正军、

陈宏现

6

常农(农药)罚〔2022〕24号

常宁市增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常宁市增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廖常辉

当事人销售标称19%氯氟·虱螨脲悬浮剂农药产品,该农药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质量保证期,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该农药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1盒;2.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3.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825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之规定。

1、没收的违法农药产品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缴纳罚没款82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3日

张小兵、刘治生、黄娟

7

常农(渔政)罚〔2022〕26号

刘国湘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案

刘国湘


2022年8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湘江常宁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自制黑色电动泡沫艇正在湘江常宁市水口山镇松渔居委会河段中来回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1套,渔获物3.6千克。当事人捕捞现场位于湘江常宁市水口山镇松渔居委会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的规定,湘江常宁段属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当事人在该河段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自制黑色电动泡沫艇一艘、配套驱动器1台、自制电池1个、3层刺网1张);2.没收渔获物3.6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3.6公斤(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缴纳罚款100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尹黎芳、

雷兴考

8

常农(渔政)罚〔2022〕27号

刘忠社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案

刘忠社


2022年8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湘江常宁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蓝色塑料船正在湘江常宁市水口山镇松渔居委会河段中行驶,塑料船上有刺网及渔获物,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停船靠岸接受检查,靠岸以后,依法对捕捞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1套,渔获物5.8千克。当事人捕捞现场位于湘江常宁市水口山镇松渔居委会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的规定,湘江常宁段属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当事人在该河段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塑料船一艘、驱动器1台、蓄电池1个、双层刺网2张);2.没收渔获物5.8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5.8公斤(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缴纳罚款100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尹黎芳、

雷兴考

9

常农(渔政)罚〔2022〕29号

曾祥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曾祥军


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舂陵水常宁市烟洲镇河段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正手持木浆划动内置铝盆的橡胶内胎在东洲村军塘湾河段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1套,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尼龙丝网1张);2.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1、没收的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缴纳罚款26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何海清、

雷兴考

10

常农(渔政)罚〔2022〕30号

周洪荣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周洪荣


2022年8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宜水常宁市柏坊镇沙水村河段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正手持木浆划动内置铝盆的橡胶内胎在太坪电站河段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1套,渔获物5.8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尼龙丝网12张);2.没收渔获物5.85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1、没收的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共5.85公斤(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4日缴纳罚款2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雷兴考、张满成

11

常农(动监)罚〔2022〕31号

张祥宇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张祥宇


2022年9月12日,本机关接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衡南大队移送线索,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生猪。该货车驶出许广高速水口山出口,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货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司机提供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无法提供,经清点该运输货车运输的生猪数量160头,经查,该批次生猪的货主为当事人张祥宇,当事人从湖南省郴州市一养殖场以24元/千克进购了160头生猪(共重8950千克),该批生猪货值21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9月13日,常宁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官岭镇官方兽医对该批生猪依法进行补检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对该批生猪解除登记保存。该批生猪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经营该批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144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湖"序号:13;"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0日缴纳罚款60144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欧群华、

贺伍元

12

常农(动监)罚〔2022〕32号

任丽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任丽方


2022年9月12日,本机关接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衡南大队移送线索,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生猪。该货车驶出许广高速水口山出口,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货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司机提供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无法提供,经清点该运输货车运输的生猪数量160头,经查,该批次生猪的承运人为当事人任丽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承接了一单从湖南省郴州市至河南省鹤壁市的运输业务,运输费用为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9月13日,常宁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官岭镇官方兽医对该批生猪依法进行补检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对该批生猪解除登记保存。该批生猪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运输该批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湖"序号:13;"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10日缴纳罚款21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贺国成、

刘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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