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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常农(农药)罚〔2022〕5号 | 常宁市惠宇农资批发部(谭满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常宁市惠宇农资批发部 | 谭满玉 | 当事人销售标称为1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的农药产品。经查,该农药于2021年3月8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农药产品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该批次农药4瓶; 2.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 | 1、没收的违法农药产品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2年12月30日缴纳罚没款2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8日 | 张小兵、刘治生 |
2 | 常农(动监)罚〔2022〕21号 | 莫贱生、吴春早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莫贱生、吴春早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8月11日凌晨3点5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常宁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位于常宁市荫田镇红星村第5村民小组莫贱生老宅旁的的简易铁棚内屠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屠宰刀具3把、生猪胴体1个、已分片的生猪胴体2片。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屠宰生猪,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生猪胴体219.0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屠宰刀具3把;3.罚款502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1、没收的违法屠宰刀具已缴至仓库; 2、没收的生猪胴体219.0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缴纳罚没款502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 | 贺国成、 刘定龙、詹国福 | |
3 | 常农(动监)罚〔2022〕25号 | 莫小国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莫小国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8月11日凌晨3点5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常宁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位于常宁市荫田镇红星村第5村民小组莫小国住宅门外简易木棚内屠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屠宰刀具5把、铁钩2个、刮毛刀2把,已屠宰放血未开膛的生猪胴体1头。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屠宰生猪,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生猪胴体113.7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屠宰刀具5把、铁钩2个、刮毛刀2把;3.罚款502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1、没收的违法屠宰工具已缴至仓库; 2、没收的生猪胴体113.7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缴纳罚没款502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 | 贺国成、 刘定龙 | |
4 | 常农(动监)罚〔2022〕28号 | 莫满成、廖福宝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莫满成、廖福宝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8月11日凌晨3点5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常宁市公安局民警到达位于常宁市荫田镇红星村第5村民小组莫满成住宅门前的生猪屠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屠宰刀具6把、铁钩4个、刮毛刀2把,已屠宰生猪胴体2头。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屠宰生猪,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生猪胴体204.0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2. 没收屠宰刀具6把、刮毛刀2把、铁钩4个;3.罚款502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1、没收的违法屠宰工具已缴至仓库; 2、没收的生猪胴体204.05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缴纳罚没款502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 | 贺国成、 刘定龙、贺国林 | |
5 | 常农(废弃物)罚〔2022〕40号 | 梁自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及农用薄膜案 | 常宁市大力桥草莓哥代售点 | 梁自成 | 2022年11月27日,本机关4名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梁自成位于常宁市培元办事处大力村二组的常宁市草莓哥代售点基地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基地种植现场有雷力牌海德丰1000有机水溶肥料废弃包装袋1处及零散堆放着使用后废弃2处农用薄膜。当事人在常宁市草莓哥代售点基地使用肥料包装袋、农用薄膜后未及时回收肥料废弃包装袋和废弃农用薄膜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及农用薄膜。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15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缴纳罚没款15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何云章、 袁方 |
6 | 常农(农机)罚〔2022〕43号 | 何强未取得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案 | 何强 |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收到常宁市交警大队线索转递审批表称:2022年8月6日19时32分,当事人何强操作牌号为湘04-G1436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转场作业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说明没有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操作证。当事人在未取得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转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5;"之规定。 | 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3日缴纳罚没款5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 晏卫成、 詹清 | |
7 | 常农(渔政)罚〔2022〕33号 | 雷中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雷中成 | 2022年9月29日0时05分执法人员在宜水宜阳办事处船山村河段高速大桥下发现当事人雷中成手划内置铝盆的橡胶轮胎完成放网作业准备上岸,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丝网1张);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的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9日缴纳罚款2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7日 | 尹黎芳、 雷兴考 | |
8 | 常农(渔政)罚〔2022〕34号 | 白延春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白延春 | 2022年10月12日18时10分,执法人员在宜水胜桥镇合益村河段发现当事人白延春正手划内置铝盆的橡胶轮胎在河中放网作业,18时30分当事人收完网上岸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1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丝网8张);2.没收渔获物1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1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9日缴纳罚款1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0日 | 尹黎芳、 雷兴考 | |
9 | 常农(渔政)罚〔2022〕36号 | 曾下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曾下成 | 2022年11月6日16点30分左右,4执法人员在舂陵水常宁市白沙镇阳加完小后面河段,发现当事人曾下成正在用手划内置铝盆的橡胶轮胎内胎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0.6公斤(小杂鱼8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尼龙丝网1张); 2.没收渔获物0.6千克(小杂鱼8条,已死亡),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21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0.6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缴纳罚款21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黄正军、 唐朝晖 | |
10 | 常农(渔政)罚〔2022〕38号 | 李垂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垂双 | 2022年11月21日17点10分左右,执法人员在舂陵水烟州镇烟州村河段现场发现当事人李垂双正在用手划一艘自制铝制船舶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2.18公斤(小杂鱼6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自制铝制船舶1艘、尼龙丝网2张);2.没收渔获物2.18千克(小杂鱼6条,已死亡),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2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2.18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缴纳罚款2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陈宏现、 李罡 | |
11 | 常农(渔政)罚〔2022〕41号 | 唐海春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唐海春 | 2022年12月7日18时左右,执法人员在浯水常宁市新河镇灯坪村河段发现当事人唐海春正在河岸进行收网作业,18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尼龙丝网1张;2.处以罚款15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缴纳罚款15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何云章、 李宏亮 | |
12 | 常农(渔政)罚〔2022〕42号 | 刘秋平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秋平 | 2022年12月14日12时00分左右,执法人员在宜水常宁市培元办事处两江村河段发现当事人刘秋平正使用手撒网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14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手撒网1张;2.没收渔获物14公斤(鲤鱼5尾11.25公斤、杂鱼3尾2.75公斤,均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15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14公斤(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缴纳罚款15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何云章、 李宏亮 | |
13 | 常农(渔政)罚〔2022〕45号 | 詹行武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詹行武 | 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时25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詹行武在潭水常宁市三角塘镇塘冲村河段正手持木浆划动内置铝盆的橡胶内胎进行收网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0.75公斤(小杂鱼5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内置铝盆橡胶内胎1套,手划木桨2个,尼龙丝网1张); 2.没收渔获物0.75公斤(小杂鱼5条,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0.75公斤(小杂鱼5条,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缴纳罚款1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晏卫成、 詹清 | |
14 | 常农(渔政)罚〔2022〕46号 | 王年生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王年生 | 2022年12月6日15时50分左右,执法人员在浯水官岭镇中康村鹅公凼河段发现当事人王年生正手持木浆划动自制铝制船舶进行收网作业,16时20分左右,当事人收网作业完成后上岸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4公斤(杂鱼28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自制铝制船舶1艘,手划木桨2根,尼龙丝网3张);2.没收渔获物4公斤(杂鱼28尾,均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4公斤(杂鱼28尾,均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缴纳罚款100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何云章、 李宏亮 | |
15 | 常农(渔政)罚〔2022〕44号 | 刘方松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案 | 刘方松 | 本机关6名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凌晨02点05分左右在湘江发现当事人刘方松驾驶自制黑色电动泡沫船正在进行收网作业,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1.4公斤。当事人捕捞现场位于湘江常宁市水口山镇松渔居委会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四批)》(农业部公告第1491号)、《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的规定,湘江常宁段属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当事人在该河段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一套:自制黑色电动泡沫船船一艘、配套舶驱动器1台、三元牌蓄电池1个、粘网2张;2.没收渔获物1.4公斤(小杂鱼,渔获物均已死亡),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1.4公斤(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缴纳罚款10050元至国库。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黄正军、 唐朝晖、李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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