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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刘志勇 13298578878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的执法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常宁市康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证照、布局、加工场所设备、 制度建设、检疫票证回收、免疫耳标回收、检验检测台账、消毒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 、屠宰检疫、产品出证等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2 | 对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的执法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常宁市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证照、布局、加工场所设备、 制度建设、检疫票证回收、免疫耳标回收、检验检测台账、消毒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 、屠宰检疫、产品出证等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3 | 对企业畜禽饲养、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常宁市晓斌养殖场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4 | 对企业畜禽饲养、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常宁市康盈生态有限公司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5 | 对企业畜禽饲养、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常宁市爱英农业专业合作社 | 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6 | 对企业农产品生产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常宁市郭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3.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4.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 5.检查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7 | 对企业农产品生产的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常宁市瑶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3.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4.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 5.检查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 检查 | ||
8 | 对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4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 全市取得生猪屠宰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12个)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生猪来源,屠宰程序,检疫检验方法与操作步骤,质量安全等 |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 | 现场检查 | 2 | 畜牧兽医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9 | 对农机合作社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全市各乡镇(办事处)所有农用拖拉机及农机合作社农机操作手安全排查检查(14个) | 1.农机安全生产用电、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农机操作员安全资料宣传监督检查。 3.农业机械报废场所安全监督检查。 4.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及农机事务中心 | 否 | 一般 检查 | ||
10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水产原(良)(种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修订)第十一条《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 | 持有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主体(5个)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检查水产苗种经营单位生产台账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等 | 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1 | 渔业渔政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1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30%(115个主体)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2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2024年底以前获得认证的地理标志有效证书持有人(1个证书持有人) |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3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4年底以前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效证书持有人(6个证书持有人)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根据上级下发的监督抽样任务)180批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1月-12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5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粮、油、棉等种植主体(5%)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粮油作物与农药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6 | 对粮食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粮食生产主体(5%) | 与粮食生产相关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 | 1 | 粮油作物与农药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7 | 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农药经营主体20% (20个主体)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和农药的抽查检测。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粮油作物与农药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8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农药经营主体20% (20个主体) |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粮油作物与农药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19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农药经营主体20% (20个主体)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 粮油作物与农药管理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四上”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是否属于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对重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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