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日前,湖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局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号),就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养老保险费:2022年4月至6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四、资格认定

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述行业。

五、补缴费款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

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六、权益处理

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社保业务办理及企业和参保人员各项社保权益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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