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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常宁市小毛海鲜加工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牛蛙;类型: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5年9月3日;经营者::易经光;购进日期:2025年9月3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计量单位 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79,抽检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该批牛蛙是2025年9月3日当天当事人从广东省广州市黄沙水产中心新会区大鳌江鳌水产店(新会店)购进,共购进12.5kg,进价为19.6元/kg,以30元/kg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共购进该批牛蛙12.5kg,除去被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30元/kg的价格购买4kg用于抽检,其余有6kg牛蛙以30元/kg的价格售出,剩余牛蛙均被当事人自己食用。该店牛蛙销售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因上述食用农产品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信息,能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3.罚款人民币7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00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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