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登记号:CNDR—2016—00005

 


常政发〔2016〕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常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湖南省工商局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湘工商个字〔2012〕252号),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经济发展的主线,以服务全市非公经济发展为重点,以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法人、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小升规”),进一步拓宽非公经济发展空间,夯实实体经济,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体对象

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及经营状况,由市财政、统计、发改、经信、商务和粮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推荐确定“个转企”和“小升规”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后备库。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重点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主要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经销及经纪,汽车品牌销售,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林、牧、渔)业,兽药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员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户。

3、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商场贸易、批发零售、娱乐场所、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场所等方面,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转企,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要鼓励转企。

4、经国税部门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变大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升规”企业的重点

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与之相对的,则简称“四下”企业)的对象: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已达到“四上”企业条件的。

1、占地较多、厂房面积较大的“四下”企业。

2、用电量较大,与其实际申报生产经营数据不符的“四下”企业。

3、已有一定产业规模,用工较多,效益较好的“四下”企业。

4、租用厂房、成长性好、具有科技含量的“四下”企业。

5、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四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四下”企业,以及各类新创办的属于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四下”企业。

三、目标任务

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实际,制订配套扶持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从个体转为企业,“四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助推全市非公经济大发展大提升。2016年7月前,完成2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完成“小升规”转型企业30家,2016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在以后年度将“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个转企”和“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研究“个转企”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同步变更而非重新审批的操作办法;做好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和摸底调研等工作;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简化前置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

(二)市发改局: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做好“个转企”和“小升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对“个转企”、“小升规”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负责做好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工作。

(三)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政策支持,支持建立融资平台,建立公共服务、人员培训、创业培育等方面的促进机制,推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将符合条件的升级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范围,对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负责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

(四)市商务和粮食局:将“个转企”后的商贸、外贸等企业作为中小企业扶持重点,在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平台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做好限额以下批发企业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工作。

(五)市住建局: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监督管理。负责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房地产经营企业新增“四上”企业的工作。

(六)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加强“个转企”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落实各项财政奖励、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七)市人社局:提供创业就业等优惠政策服务,做好“个转企”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落实招才引智相关政策,协助升级企业招聘或引进所需的人才。

(八)市国土资源局等:做好“个转企”设计的相关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

(九)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监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大队等:简化前置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市政务中心:牵头指导、协调已入驻中心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立专门办理窗口,提供业务咨询和政策指导,优化证照审批流程。

(十一)市统计局:根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地)税部门抄告的“个转企”登记企业名单,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发改、经信、商务和粮食等主管部门做好“小升规”工作,将规模较大且已达到规上、限上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平台进行统计。

(十二)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合会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社会组织,建立多方位、深层次、专业化的服务体系,为省级企业办证办照、投资创业、商务洽谈、产品展销、技术交流、经营管理、企业维权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信息咨询。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管委会: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个转企”、“小升规”的清查摸底、宣传发动和教育动员工作。积极引导、扶持、鼓励、协调辖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五、优惠政策

(一)税费征收

1、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三年内税收按转型升级前标准征收保持不变。

2、“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在2017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4、“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在2017年年底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5、转型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财政支持

1、“个转企”后,对符合《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奖励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2、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合计)为基数,对新增实缴税金县级所得部分,由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具体实施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现行体制承担。

3、“个转企”、“小升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证件变更及企业新的行政和财务公章雕刻等相关费用均由市财政按每家专项列支500元总包干。

4、安排市科技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等财政扶持资金时,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适度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5、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企业尤其是新上规模的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金融扶持

1、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尤其要向个体户转为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意见,根据已转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努力实现全年已转(升)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2、对已转(升)企业,要优先纳入金融业统一的征信系统管理,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优先推动使用符合企业特点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如推动使用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应收帐款质押、动产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创新型信贷产品,推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等创新型融资工具。

3、优先做好对已转(升)企业帐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和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支付性质的垫款等基础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扩大对转(升)企业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

4、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5、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6、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个体户转为企业、小微企业规模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四)社保扶持

1、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便捷准入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允许拟转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确保其非工业产权类特殊知识产权得到延续和保护。“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即办件”核发《营业执照》;市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即办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即办件”办理相关证件;市消防、文化、环保、安监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2、各行政审批窗口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个体户转企业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体户转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公共服务

1、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培育、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2、开展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市财政要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经费,为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3、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服务。要优先为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服务。

4、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市政府办牵头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5、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市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6、“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7、对成功转型升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用电、用地、用工、融资等服务,优先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对成功转型升级的“四上”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采购和项目采购优先选用其产品和服务。

(七)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市政府办、法制办要牵头组织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的同时,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

2、市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同时有计划、有目标地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转型后的企业争取在一定期限内税收级次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积极创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在“个转企”、“小升规”工作过程中变更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另收取任何费用。

(八)保障奖励

产业升级所涉及的“个转企”和“小升规”工作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个转企”按200元/户的标准补助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小升规”企业按照2000元/个的标准补助至各相关部门;因产业升级涉及到的“个转企”和“小升规”的年检、办证等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解决。

(九)其他事项

1、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的,不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对于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正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体工商户或有其他不适宜转型升级情况的,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转型升级。

3、对具备转型条件但又不愿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公开公示、专家评估、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促其主动转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增“四上”企业任务及时完成。成立常宁市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李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启宏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周丽华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办督查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科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市交通和旅游局、市消防大队、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内),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互促共进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的具体方案和三年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各乡镇(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管委会要从领导、政策、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全面发挥好牵头推动作用,着力消除当前“个转企”和“小升规”过程中存在的个体业主(小微企业)的心理障碍、审批事项的前置障碍、转型企业的税费障碍,确保“个转企”及“小升规”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努力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从2016年1月份起,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现有总量、产业结构、块状特点、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分解量化“个转企”、“小升规”工作指标,将其纳入各乡镇(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及各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建立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公布各地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并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全市“个转企”、“小升规”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全市“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专报,加强情况信息交流,努力形成领导重视、社会关注、个体工商户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的“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办事处)、水口山经济开发区、宜阳工业园及各相关单位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支持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为主题,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宣讲“个转企”、“小升规”政策,重点介绍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四下”企业于“四上”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说明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努力使广大个体业主认识到转企升级在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拓展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小升规”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提高转型升级的主动性,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切实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常宁市2016年“个转企”及新增“四上”企业“小升规”目标任务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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