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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常宁市人民政府以及衡阳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开”,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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