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解读——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共计43条。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删除了民法通则的第五节"个人合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任何自然人,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自然或社会属性,皆无差别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