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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
经局领导研究同意,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按照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及省、衡阳市相关的文件精神,现将《常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常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常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见附件3)、《常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见附件4)印发给你们,并定于9月中旬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并请各单位认真对待,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1.常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
2.常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清单
3.常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记录表
4.常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记录表
常宁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湘司发通〔2017〕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随机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监管法定、程序正当、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我局法规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基层股具体负责。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本机关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由监管对象所对应的业务股室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由法规股负责组织集中抽查、交叉抽查检查工作。
第六条 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一单两库”),
第七条 “一单两库”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站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管理。“一单两库”建立或修改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均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同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如因执法检查人员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前,应当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负责监管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少于2次。一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处理举报投诉时,可以实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对公证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因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应实行全面性的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即监管对象报送与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审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即执法检查人员到能反映监管对象执业情况的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抽查检查应当书面通知监管对象,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须报送的相关书面材料,现场突击检查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并要求监管对象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依据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人员撰写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程序、调查事实、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
检查报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等事关监管对象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的,需送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调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检查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时,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监管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由执法检查部门在抽查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抄送本机关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妨碍监管对象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常宁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
1
| 律师工作监督检查 |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法规股、公证律师管理股 |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内部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2
| 公证工作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法规股、公证律师管理股 |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法规股、基层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4
5 | 司法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法规股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附件3
常宁市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名称 : 抽查日期:
负责人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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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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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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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 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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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现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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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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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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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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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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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附件4
常宁市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姓名 : 抽查日期:
所在执业机构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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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 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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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业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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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 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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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现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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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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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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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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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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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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