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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利
办理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
4、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
5、参加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规定时间,并经所在市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考核合格。
7、具备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4、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5、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6、法学大专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书面证明;
7、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书面证明;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评价意见表》;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表》,经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核准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3.上报。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衡阳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常宁市司法局基层管理股(青阳中路181号)
联系方式:电话:7239739 邮编:4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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