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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司法局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和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首办责任制
1、首办责任制内容:人民群众的第一封来信、第一次来访,由首次接待处理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负责到底,直至案结事了人稳。
上级交办的第一次来信、第一次来访,列入首办责任制范围。
2、首办人员职责:
(1)热情接访,认真阅信。对来访者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并做好登记。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当场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提出。
(2)首接首办,只办不转。对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律直接主办,不得转交转办。其中,信访事项简单易办的,要明确专门人员尽快办理;信访事项比较复杂的,要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并明确牵头人;信访事项重大、复杂、疑难的,要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阅批;集体访、异常访、突发事件的,要在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的同时,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妥善应对。
(3)严格时限,高效办理。对首接首办的一般性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其中,对衡阳市司法局交办且要报结果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报;对市信访局交办的进京正常访和去省及衡阳市集体访、重复访、异常访等要报结果的案件,要在30日内办结上报。对不在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初访,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转交函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封发;情况紧急的,应采取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先行转交。
(4)稳控妥处,一包到底。在首接首办工作中,要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以息诉息访为目标,认真落实政策,采取切实措施,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首接首办信访事项有一件办一件、办一件了一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对政策已落实到位,但信访人仍然不接受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仍重复上访和越级信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信访人进行法制教育,并做好稳控工作;对违法上访特别是违法到省进京上访的,除开展法制教育外,必要时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领导责任制
1、认真履行领导班子例会制度、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报告反馈制度、排查调处制度和督办检查制度等重要信访工作制度;
2、将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肃兑现奖惩。
3、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经常研究来信来访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4、坚决控制进京到省越级上访,尤其是集体越级上访;
5、认真查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并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
6、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本单位的信访案件,做到无信访积压;
7、依照信访部门的统一安排,认真抓好信访工作,及时组织不同层次的信访学习,抓好各种形式的信访宣传工作。
三、层级责任制
1、各股室根据层级责任制要求,遵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正确、及时地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不得推诿。
2、局领导应指导和监督各股室部门,以保证其能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决策指令。各股室部门在具体执行决策指令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发现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应及时反馈给局领导以便作出相应调整。
3、对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各股室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办结并答复。
4、处理信访时,有向上纺请示的事项,应逐级请示,不应越级请示。
5、层级责任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6、层级责任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与股室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应受理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3、信访事项受理后,推诿、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初信初访事项、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5、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丢弃、隐藏、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9、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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